为推动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对新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实施“梧桐树”聚才计划的若干政策》(青西新人组〔201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指在青岛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于2018年4月12日后来新区创新创业的人员,其中创新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正常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创业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登记注册企业并正式运营,依法纳税的;
(二)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二、管理机构
(一)区人社局:负责博士后生活补贴的预算编制、受理审核、资金申请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生活补贴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工作。
三、补贴标准
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自区人社部门批准通过当年起,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拨付10万元生活补贴。
四、申请流程
(一)集中申报。每年10月份,区人社部门对新区上一年度新引进博士后生活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创新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第二代身份证;2.博士后证书;3.劳动合同;4.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5.《新引进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
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第二代身份证;2.博士后证书;3.营业执照;4.公司章程;5.《新引进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6、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
(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出站博士后,来新区后2年内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和人员信息严格审查、逐一核实。
(三)资金发放。经区人社部门审核无异议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部门同意后,资金经由区人社部门统一拨付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第二次申领生活补贴时,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二)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已经发放补贴的,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已发放的生活补贴。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