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要求,规范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等企业免费发放,专项用于对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给予补助。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普惠公平、专款专用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券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企业类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服务事项的审核等工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省财政厅负责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服务券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申请服务券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1年以上,运营规范,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企业不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限制。
第五条 申请服务券配券资格的服务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具备相关业务服务资质、服务经验、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主要服务产品符合服务券使用范围。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研究确定年度服务券重点支持方向和适用产品类别。
(一)技术创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诊断服务,技术成果检验检测、评价,产品提质效等服务。
(二)成果转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成果评估、试验、检验检测、开发等服务。
(三)数字化赋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诊断咨询服务,企业开展DCMM贯标咨询评估服务。
(四)工业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服务,工业级打样及敏捷制造、生产工艺、新产品导入等服务。
(五)绿色低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绿色、低碳)评估诊断、能源审计、绿色制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
(六)信息化开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企业的生产、管理、营销等方面提供软件(程序)开发及IaaS、PaaS、SaaS等云服务,企业ERP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IT服务外包和信息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七)上云用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方面提供上云用云解决方案等服务。
(八)上市培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融资信息对接等服务。
(九)市场开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企业提供品牌咨询、新媒体推广、网络营销推广及为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推介、参加国内省部级或国际展览展示活动,特别是拓宽国际市场渠道等服务。
(十)首台(套)、首版次产品购买服务,包括购买近两年内被认定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首版次高端软件的产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购买服务,包括在《山东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有效期内购买目录内的产品。
(十一)其他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其他专项服务。
第七条 综合考虑服务产品类型、配券服务机构数量等因素,服务券采取事前申领、事后兑付两种方式。服务券定期发放,实行“先到先得、按需申领、限期使用、领完为止”。
第八条 服务券补助采取定额补贴、比例兑付等方式。其中,事前申领类服务券主要采取定额补贴方式,根据服务内容和类型,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限用期限不超过60天;事后兑付类服务券主要采取按比例兑付方式,兑付比例不超过服务金额的30%,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等高成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DCMM认证服务,单张服务券限额可上浮至10万元。每个企业在一个申领周期内只能申领1张服务券。
第九条 有领券意向的企业需登录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http://zhpt.gxt.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并经实名认证。
第十条 服务机构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年度服务券重点支持方向和适用产品类别等工作要求,登录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提出产品申请,经审核纳入配券资格产品库管理。
第三章 事前申领服务券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事前申领服务券实行定期发放。企业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申领服务券,当期领完即止。领取的服务券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资金自动滚动至下期重新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选择配券产品用券下单。服务机构与企业接洽,商谈具体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应在企业下单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单,如超2个工作日未接单,订单取消,服务券退还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产品,应与服务券适用产品一致,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在线下单日期,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需按照服务合同,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在服务券有效期内通过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盖章版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包含服务券抵用额度和企业自付额度,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资料申请兑付。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核实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相关资料等方式,于30个工作日内对服务机构服务有效性、服务券数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产品及拟兑付金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事后兑付服务券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企业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选择配券产品下单后,服务机构与企业接洽,商谈具体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合同。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依据服务合同、财政补助比例及限额,自动生成服务券。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依据抵减企业服务券额度后的数额收取服务费用。如合同未能履行,服务券即终止有效。合同履行完毕后,企业在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服务券实行定期汇总兑付制度。服务机构每季度申请兑付,通过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盖章版的服务合同、收款凭证(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发票等资料。经第三方机构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定,并对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产品及拟兑付金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服务券,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服务券,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取消涉事企业服务券申领和服务机构配券服务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及其同一法人代表企业服务券申领(配券)申请。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服务券的;
(二)存在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关联关系等,影响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
(三)存在伪造虚假业务、虚报交易数额,套取财政补贴等违规行为的。
(四)服务用户较少、综合能力不强、用户评价较差的。
(五)其他经检查监督部门论证为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服务券兑付后,企业和服务机构有未开展实质服务或全部、部分退款情况的,服务机构应主动上报智慧工信综合服务平台,并配合做好后续资金退回事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券资金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组织社会评价机构对服务券使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根据检查抽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督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
(联系人:郝龙 联系电话:51782698)